山东丝绸协会
山东丝绸协会
山东丝绸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丝绸协会(Shan dong Society of Silk Science,缩写S.S.S.S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从事茧丝绸农工商贸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经历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省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努力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全省丝绸行业发展,促进茧丝绸生产,扩大丝绸产品出口,丰富国内市场,增强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山东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并配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根据茧丝绸业的特点,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丝绸交易会、展览会。

(四)参与制订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贯彻实施;参与组织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品牌培育、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开展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科研及产品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依据。

(六)开展茧丝绸业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进行企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培训,开展行业人才、教育、推介等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行业专业书刊和有关材料。

(七)开展省内、省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技术交流会、论坛、学术报告会等;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服务工作;发展同国内外丝绸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报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8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